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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宝应县政府出台......
2022年03月26日 15:28   浏览:747   来源:宝应人网站

县政府关于鼓励
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宝应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及相关考核等有关精神,注重扶持激励,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宣传推介,不断提升我县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意见。


一、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1.支持编制发展规划。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旅游景区(点)(争创3A及以上)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区(争创3星及以上)以及镇域(片区)旅游总体规划等旅游专项规划,报备县文旅部门,且通过专家评审的,先给予实施单位编 制费用的10%奖励,按所编制规划开始实施的再奖励10%,单个规划奖励总额不超过 40万元;科学编制符合旅游相应标准要求的农家乐、乡村民宿规划或设计的,在正常营业一年后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1.5万元的补助。

2.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对新办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区、温泉乐园、旅游户外营地、运动休闲旅游、休闲农庄、研学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工农业旅游、康体养生旅游、主题旅游饭 店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常运营两年后,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另外镇(区)政府性投资的重点旅游项目年度奖励标准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3.鼓励创建国家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250万元(获批年度起分三年 100、80、70 万元支付)、150万元(获批年度起分三年平均支付)、20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通过年度复 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3万元的奖 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鼓励旅游饭店创牌。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 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 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 100 强、中国酒店集团10强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期限达两年的宾馆酒店,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优秀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5.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 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五星、 四星、三星级旅行社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全国百强旅行社(或境外品 牌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或五星级旅行社)新落户我县, 且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或对本地旅行社首次获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出境游资质或加盟著名旅游品牌(全国十强)且当年营业收入达2000 万以上的旅行社(不含设立分公司和门市部),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乡村旅游开发。对新获批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已获批的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特色旅游风情(景观)小(名)镇(区) 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 家、省、市级特色风情(景观)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 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新入选为国家、省、市级乡村旅游 重点村名录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为江苏省康居乡村乐游农家、扬州乡村旅游示范点的,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 级工(农)业旅游区(示范点)、研学游、自驾游基地、旅游目的地、示范基地,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上述获得的品牌年度通过复核的(含上级暗访),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旅游特色 民宿、景区农家乐产业,符合旅游相关标准要求,民宿设有床 位 20 张(含20 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 2000元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景区农家乐餐厅10桌(含10桌)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旅游营销宣传

7.鼓励招徕县外游客。旅行社组织外地(县外)游客来宝(以身份证为准),经县文旅部门报备,单个旅游团每次在 50人以 上(含50人),当年接待县外游客总量累计达1000人(含基数,下同)的,按 10 元/人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2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宝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按20 元/ 人给予奖励。当年接待县外游客总量累计达10000人以上的, 一次性再奖励3万元。当年接待过夜境外游客累计达到100 人 的,按30元/人给予奖励(同一批游客只能一个申报主体)。对 通过公开竞争程序确定为本地地接社的旅行社,按协议约定进行奖励。

8.鼓励旅游宣传推介。对参加由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的,给予50%的参位费奖励;对在县外举办旅游推介会、说明会等活动,到会的旅行社、新闻媒体达到 10 家以上的,给予投入的 40%奖励, 奖励总额每次不超过5万元;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电视、 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上投放我县旅游宣传广告的,分别给予投入的 30%、25%、20%宣传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机场、码头、高速、高铁、地铁、公交车等投放大型户外宝应旅游宣传广告的,在宝应县境内的给予投入的 15%奖励,在宝应县境外的给予投入的25%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在网易、腾讯、百度等大型综合性网络平台以及途牛、携程、同程等旅游专业网络平台上投放宝应旅游宣传广告或与其合作组织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给予投入的25%宣传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9.鼓励举办旅游活动。鼓励镇(区)和旅游企业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旅游资源,举办旅游线上线下节庆活动。活动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备案后,每次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线下 参与量、线上人数观看量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举办的节庆活动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10.鼓励发展文旅演艺展示。鼓励艺术团体、文化演艺公司,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 演艺作品在重点景区驻场演出,经县文旅部门批准后,对在宝应重点旅游景点驻场,年演出在20场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以内补助奖励;推动非遗项目同旅游的融合,鼓励支持非遗项目传承人到乡村旅游点进行展演、展示、展销,丰富乡村旅游文化内涵。对经县文旅部门批准,参展人数在10人以上、时间在半天以上的非遗展演、展示、展销活动,给予每场次1000元的奖励。非遗项目传承人到主要旅游景点签订协议,在旅游旺季进行展演、展示、展销,根据协议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及以内的奖励。

11.鼓励研发旅游商品。注重研发本地旅游商品,经县文旅部门认定,有生产、销售,并有注册商标、有地方特色、有精 美包装(下同),特色产品品种在 4 个以上,且企业年度销售达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 万元的奖励;特色产品品种在6个以上,且企业年度销售达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单位),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特色产品品种在8个以上, 且企业年度销售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 4万元、3万元的奖励;在市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 万元的奖励;对新创成的旅游购物示范点、推荐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四、鼓励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12.鼓励旅游厕所建设。对列入推进计划的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达到国家 3A级、2A级、A级厕所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3A级、2A级、A级厕所,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2万元、1 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旅游停车场建设。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40个、 60个、100个以上车位的,每个生态停车场分别给予15万元、 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14.鼓励智慧旅游建设。对旅游景区(点)实施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总投入的2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5.支持游客中心建设。支持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支持旅游标识标牌建设。支持通往景区公路上的旅游交通标识建设和景区内部指引标识建设,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备案后,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7.支持旅游房车露营基地建设。新建房车露营基地,车位在30 个、50个、80个以上的,每个房车露营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旅游人才建设

18.鼓励引进高端旅游人才。对引进的在国内4A级旅游景区(4 星级以上酒店)担任过两年以上的高级职务的职业经理人, 且在宝应相关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服务满两年,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额按用人单位实 际支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的 10%计算,最高年补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家。

19.鼓励培养本地高端旅游人才。宝应旅游企业为培养本地管理服务旅游人才,选送本地人才参加正规旅游学院(知名旅 游企业)学习、培训获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或担任知名旅游企业中层以上职务满两年以上的),并继续在本地旅游企业服务满两年以上的(含两年),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额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15%补助奖励,最高年补助奖励不超过2万元/家,对选送回来的本地人才继续在本地旅游企业服务的每满一年给予1500元/人的奖励;参加各类旅游技能大赛的旅游企业人员,获得全国、省、市、县级旅游相关技能大赛证书的,对获得证书人员所在的企业分别给予 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20.鼓励导游素质提升。在本地景区持导游证上岗的人员,每满一年给予 1000 元/人的奖励;对获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并在本县旅游企业服务满二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万元/人、0.5万元/人的奖励,继续在旅游企业服务,每满一年分别给予 2000元/人、1500元/人的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宝应“金 牌”、“银牌”、“铜牌”导游(讲解员),分别发放2500元/人、1500元/人、1000元/人的奖励。


六、附则

21.县政府每年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奖励和县本级的规划编制、宣传营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活动推介、业务培训、宣传品制作、智慧旅游建设、标准化建设、旅游项目提升、招商引资等方面。

22.以上各项政策的兑现,按照本意见第21条所设的资金使用类别使用,每年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 共同商审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报和审批流程:

(1)扶持奖励兑现申报和审批流程: 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复审─社会公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拨 付奖励资金。

(2)县本级旅游专项等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申报计划─县财政局核拨。

23.本意见所设奖项,每年度因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享受县级以上财政补助,小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数的,补足差额,大于或等于本办法应补助数的,县财政不予重复补助。凡单位或企业 当年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法经营、失信行为的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24.旅游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时需扣除县级以上的扶持奖励资金。

25.具体组织工作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并负责解释本意见。

26.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意见》(宝政发〔2020〕14 号)同时废止。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来源:水韵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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